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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工标准:从处方式标准走向效能式标准
2012-2-20 22:23:27 来源: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网信息中心

       从上世纪中后期开始,海洋石油工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在为世界工业文明贡献了大量石油的同时,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工业奇迹。海工标准汇集、沉淀了成熟的工业经验,推广了先进成熟的技术、规范,引导和管理海洋石油工业向安全、环保、经济、高效的方向发展,在海洋石油开发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海洋石油工业所经受的每一次挑战和事故洗礼,在经过政府和业界的充分反思和研究之后都有力地推动了海工标准的发展。

  发达国家的海工法规体系

  当今世界上海洋石油工业发达的国家,经过数十年工业实践,建立了各具特点的海工法规体系。其中美国、英国和挪威的法规体系最具代表性,对于我国的海工标准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美国:针对海洋矿产开发,美国离岸3海里内的海域一般由沿岸各州管理,距此之外的外大陆架海域由联邦管理。外大陆海域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安部海岸警卫队(USCG)、内政部矿业管理局(MMS)和运输部,各管理部门通过法律和签署备忘录来明确界面。移动平台主要由USCG负责,但其中钻井许可、钻井安全及生产系统安全由MMS负责。固定平台主要由MMS负责,其中固定设施要有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和检查。救生、消防、起重等重要安全设备仍由USCG负责。海底生产管线由MMS负责,运输管线由运输部负责。2010年4月20日的墨西哥湾井喷事件后,MMS的职能由海洋能源管理、法规与执行局(简称海洋能源管理局,BOEM)取代。

  美国的外大陆架海工法规体系由法和联邦规则构成。法主要有外大陆架地产法、外大陆架税分配法、1972海岸区域管理法等11部,从不同角度对外大陆架海域的油气开发活动进行规范。联邦规则(CFR)共有50篇,其中第30篇矿产资源和第46篇航运与海工关联较大,它们主要从技术方面对外大陆架的海洋石油开发做出处方式的规定。墨西哥湾井喷事件促使美国政府对有关海上钻探的30CFR250做的重大修改,加强了对井身结构设计、固井工艺和井控工艺与设备的相关规定。

  英国:其海上设施由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管理,其核心职能就是评价、验证、检查、调查和实施海上设施的安全案例。船舶由海岸警卫局(MCA)负责监管,而海上事故调查部门(MAIB)则专门进行事故调查。上述三部门相互独立,工作界面依据法规和备忘录的方式划分清楚。

  英国海洋工程主要依据的法律是1974工作健康和安全法,主要规则包括安全案例规则、海底管线安全规则、海上设施和管线工作规则、海上设施火灾和爆炸预防与应急响应规则、海上设施和油井规则以及工作设备供应和使用规则六大规则。目前,英国的安全法规是以效能式规定为主。1988年7月6日PiperAlpha平台爆炸事故后,出台了著名的LordCullen调查报告。报告提出了106条建议,对英国的海工法规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首次引入了安全案例的概念,并且促使英国海上安全法的重构,改变过去的处方型的规则为目标设定型的规则,即由规则描述目标,作业者可以选择方法和设备以达到这些目标,履行他们的法定义务。经过认可的实践标准和指导文件作为安全案例法规的补充。

  挪威:经过精简后的挪威海上管理部门仅剩三个,即石油安全局、污染控制局和公共健康局。挪威1969年开始开发海上石油,从那时起开始着手法规的制定。到80年代,法规才比较健全。通过吸取过去几十年的经验,到21世纪对法规重新进行规划。所以现在的规则显得系统、完整。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从1985年开始挪威的海上管理部门与工业界以研发、专业研讨和法规制定的方式相互交流,最终推动完成了法规从处方式到效能式的转变。

挪威的海工法规体系由法、规则、指南、解释和标准组成。海工相关的法主要有石油活动法、工作环境法、污染和废弃物法和人员健康法等12部。规则有健康安全和环保框架规则、管理规则、资讯职责规则、设施规则和活动规则5个。其中,健康安全和环保框架规则是对其他4个规则的概括和总结,对整个规则体系进行指导;设施规则是硬件规则,包括对结构、钻井、工艺、公用等设备的规定;其余3个规则主要是针对管理、资讯和作业活动的软件要求。指南与规则对应也有5个,用以论证如何满足规则要求。相应的有5个解释来解释如何理解法规,如何履行法规。在指南中经常指向承认的标准来满足规则规定的功能要求。承认的主要标准有:挪威国内标准、IMO、ISO、IEC、API等。

 

  海工标准的发展动向

  当今世界的海工法规标准可分为处方式标准(PrescriptiveStandard)、效能式标准(Performance-basedStandard)和混合式标准(HybridStandard)。

  处方式标准详细规定了规范条文或行动过程。为了符合法规,作业者必须绝对遵守这些规范条文或行动过程。处方式的方法制定了明确的条文供工业界遵守。相比之下,效能式标准详细说明了工业界要达到的目标,但是允许工业界使用灵活的技术和方法来达到这些目标。这一方法允许将先进的科技和方法论吸收进工业实践,而无需对规则做大的修改,并且将责任交给工业界,让它们来开发不断提高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的装备。混合式标准是上述二者的结合,即对认为关键的地方采用处方式的规定,同时针对工业界需要一定自由空间来达到特定的目标之处,也规定了主要的功能要素。

  目前世界海工标准的发展趋向是由处方式标准向效能式标准或混合式标准转变,也就是标准中效能式规定的成分将逐渐增多。由于效能式标准注重的是标准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处方式的措施,所以它强调的是管理目标的实现,允许被管理者选择方法达到预期的结果,从而为工业界提供了灵活运用先进技术的空间,选择效能比较好的方案,而且标准制定后稳定的时间也较长。

  英国和挪威的海工标准都已完成了从处方式到效能式的转变,引领了这一发展趋向。美国政府也在墨西哥湾井喷事件之后决心推动本国法规向混合式的方向发展,即对于至关重要、需求迫切、要求执行效率高的措施倾向于运用处方式要求,而对于长期性的、涵盖面广的、而且较复杂的标准,可能要引入效能式的方法来解决。

但是,效能式标准体系尚处于建设期,其功效有待工业实践的长期检验,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可能会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这都给执行机构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目前和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处方式与效能式法规将长期并存,完全用效能式法规来代替处方式法规是不太可能的。不管怎样,效能型与其他处方式标准相结合可以改进现有的标准体系。

 

  我国海工规范标准体系

  我国建造的典型海工设施,以海油石油开发为例,主要包括移动式平台(主要有坐底式平台、自升式平台、浮式平台)、固定式平台、FPSO、海底管道、人工岛以及水下油气生产系统。

  目前,我国针对海工设施的法规主要有法律和技术法规两大块。法律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及相关主管机关(海事局、安监总局、海洋局、环保等)颁布的条例、部令、规定等。

  技术法规主要有:与IMO公约、规则相一致,针对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规则,如《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及其补充规定等;针对海洋固定生产设施的安全规则,如《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等;针对FPSO设施的安全规则,如《FPSO安全规则》等;针对海工设施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主要是国内规范及标准,以及采用的国外行业标准、规范及推荐做法,同时也吸收国外先进国家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中国船级社是接受主管当局授权的、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及海洋油气工程入级,法定和第三方发证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中国船级社海工设施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对我国海工设施及人员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完善中国船级社的海工规范体系,是我国海工规范体系建设中非常关键的部分。但是由于我国海洋工程开发建设起步较发达国家晚,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船级社建立了基本的海工规范体系,但目前尚不健全,一些高尖端的技术规范还需要进一步研究。随着我国海工事业蓬勃发展,新技术的应用,海洋工程设施的开发、设计和建造能力的快速增强,结合国际上海工体系的发展趋向,建设混合型规范体系比较适合我国的海工发展需求。目前,中国船级社致力于完善的海工规范标准体系包含规范、指南共计32本,其中“一类规范”4本、“二类规范”2本、“专项系统及设备规范/指南”8本、“新颖设施建造指南”3本、“推荐性做法及专项技术指南”1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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